2024-08-01
案情简介
被告人安某某自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上访八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八次、被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七次。
此外,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安某某利用网络,在百度贴吧、天涯杂谈、某市贴吧等网站多次发表有辱党和政府的言论、多次辱骂某市市委书记侯亮以及某县公安局民警冯某、程某、刘某等人。
在2016年10月28日,十八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期间,派出所民警在北京西站售票处巡视时,发现安某某形迹可疑,经上网比对发现系网上在逃人员,随即将其带回派出所。
指控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的上访事项有关部门多次予以答复,北京市公安局多次予以训诫,某县公安局多次予以行政处罚,仍携带材料到北京市重点地区敏感部位非访,其还在互联网上多次发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党和政府,并利用网络,在百度贴吧、天涯杂谈、某市贴吧等多次辱骂某县公安局民警冯某、程某、刘某等人,利用网络辱骂原某市市委书记侯亮,给上述人员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未实施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被告人安某某作为信访人因当地村委会贪污退耕还林款、林业局乱砍滥伐、官商勾结强占民田等事项进行走访维权。
虽然被告人安某某没有向依法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但被告人安某某在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走访过程中从未实施过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在网上发表的言论系实行舆论监督,且并未扰乱公共秩序
被告人安某某在互联网上发表的关于党和政府、以及公务人员的言论,属于实行舆论监督,只是监督方式比较原始初级,虽有所不当,但其行为并未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安某某虽利用网络辱骂他人,但被告人的该行为并未给他人正常生活和公共秩序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该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遂判决被告人安某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09月06日发布)
第5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