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1
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责和基础性工作,被称为监督执纪问题线索的“主渠道”、反腐民意的“晴雨表”、领导决策的“情报部”。自中共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力度加大,人们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信任程度提升,举报量增加。信访举报途径逐渐畅通,但无实质内容的举报、重复举报、恶意虚假举报等问题显著,造成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乱象”,占用大量公共资源,增加行政成本,尤其是利用信访举报渠道对他人进行诋毁的诬告行为,其影响更为恶劣。
举报“乱象”区别于正常途径的举报,常使用重复举报、多头举报和越级举报等非正常手段,举报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多次向多个部门甚至中央纪委反映本应由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问题。这类举报内容主要围绕个人利益诉求,反映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问题,或试图通过纪检监察机关介入维护个人利益。其反映的问题往往基于个人主观判断,以推断性结论作为依据。信访核查结果显示,这些举报区别于因不了解事实或信息不全面造成的错告,是明知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恶意诬告,目的是泄愤或诋毁他人。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中,业务范围外的举报数量较大且逐年增加。有效的检举控告应包含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否则被视为无效举报,需要转交有处理权限的部门。以A单位为例,从2013年至2016年,业务范围外举报占总举报数的比例分别为50.56%、52.20%、58.94%和83.21%。这些举报主要涉及B单位监管行业公司内部问题和消费者投诉,类似情况在其他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中也较普遍,如法院纪检监察机构收到的多为涉及司法程序的案件,国有企业内设纪委或监察部收到的多为消费者纠纷,地方纪委则涉及更广泛的问题。
举报“乱象”中重复举报是一个突出问题。举报人通过多次寄送举报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引起重视,或将同一举报信复印多份并向不同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进行多头举报。以A单位为例,宋某对李某的问题举报经核实为不实后,仍在2015至2017年间通过多达34次网络举报、16次来信和3次来访重复举报同一问题。同样,2016年A单位收到针对B单位负责人张某的10封内容相同的匿名举报信,这些举报信被多次转发至A单位处理,经核实也证实无违纪行为。重复举报不仅增加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负担,也浪费了大量资源。
无实质内容的举报在纪检监察机关中较为常见,主要分为道听途说和主观臆断两类。道听途说的举报人基于传闻或谣言提交举报,尽管这些举报有时能提供问题线索,但大多缺乏具体细节,难以证实。例如,A单位曾收到举报信,反映B单位多名领导干部受贿,但因缺乏具体证据,最终被视为无效。主观臆断的举报人基于个人判断举报,如认为某单位对某公司的处罚较轻是因受贿,或某人的提拔是因行贿,这类举报通常也缺乏证据,纪检监察机关虽按举报指向进行核查,但大多数情况下举报内容不属实或无法验证。
恶意虚假举报在纪检监察机关中越来越多,表现为举报信虽看似真实且具有详细线索,实际上内容却是虚构的。这类举报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举报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编造情节试图引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如王某实名举报B单位某部门态度恶劣,但核实后发现该部门严格遵守法规,王某实际上是对法律结果不满;另一种是纯粹为了诬告举报对象的匿名举报,看似正常的违规举报但内容全是虚构。如2014至2015年A单位分别收到针对赵某的匿名举报,均称赵某违规公款吃喝和公车私用,提供了具体时间、地点和人员信息,但经核查均被证实为虚假。
举报“乱象”破坏了纪检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公信力,大量的恶意、虚假举报利用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实现私利。这些无效举报导致资源浪费,增加了工作负担和行政成本,侵害了正常举报案件的处理效率。举报内容的模糊不清和个人利益诉求的交织使案件核查难度较大,处理这些案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于被举报对象,举报“乱象”打击了他们的工作热情,甚至造成“不作为、不敢为”的现象。社会层面上,频繁的虚假举报败坏了道德风气,破坏了正常的举报环境,及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信任。
信访举报工作在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至关重要,是群众监督政府、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途径。然而,举报“乱象”,特别是恶意虚假举报,严重干扰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结合实际工作分析,举报“乱象”需从环境、文化、制度和技术层面探讨其成因,以提出相应对策。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完善制度、保护实名举报人权益、惩治诬告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及营造良好举报氛围等手段,促使举报人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反映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