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6
一起看似平常的婚宴因一场意外死亡案件而变得复杂且备受关注。一名男子在参加同学婚宴时,与同桌客人饮酒过量,次日被发现死亡。本案因牵涉到婚宴组织者及共同饮酒者的责任归属问题而备受舆论瞩目。
陕西富县男子辛刚(化名)参加老同学任辉(化名)的婚礼,不料在饮酒后不幸去世。案件的主要经过如下:
婚宴当天,辛刚与杜军(化名)一同到达婚礼现场,与新郎寒暄后,两人各自找到座位。辛刚与杜军、缑某(化名)等五人同桌。
宴席过程中,辛刚与缑某兴致高昂,用一次性杯子互相敬酒,共饮下约3瓶高度白酒(50°),每人饮用约750ml。
婚宴即将结束时,辛刚突然倒地,任辉因需照顾婚礼事务,委托表哥将辛刚送回家中。当晚,辛刚被安排独自休息。次日早晨,家人发现辛刚已经死亡。
经救护人员确认,辛刚死亡,留下年迈父母和年幼子女。其家属认为新郎及同桌客人未能劝阻过量饮酒,对辛刚的死亡负有责任。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共计138万元。
案件争议点在于:婚宴组织者和共同饮酒者是否需为辛刚的死亡承担责任,涉及《民法典》相关条款的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婚宴作为群众性活动的一部分,组织者需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未尽此义务导致宾客受损,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新郎任辉作为婚宴组织者,未对辛刚饮酒过量进行有效劝阻,确有一定疏忽。
共同饮酒者是否负有劝阻义务,需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及第1167条分析。缑某与辛刚共同饮酒,并未进行必要的提醒或劝阻,存在过失行为。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后果。
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裁判,明确责任分配如下:
新郎任辉作为婚宴组织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辛刚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缑某作为共同饮酒者,未劝阻辛刚饮酒过量,应承担10%的责任。
辛刚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饮酒行为及其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定其需承担9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1、缑某赔偿辛刚家属138,390.5元,占总赔偿额的10%。
2、其余同桌客人未与辛刚共同饮酒,不承担赔偿责任。
3、新郎与辛刚家属达成和解,支付一定赔偿款,具体金额未公开。
本案揭示了婚宴及饮酒活动中的多方面法律问题,值得公众深思:
1、婚宴组织者需重视安全保障
2、共同饮酒者需履行提醒责任
3、成年人应对自身行为负责
婚宴本应是喜庆之事,却因饮酒不当酿成悲剧。本案在法律适用中平衡了道德义务与法律责任,警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增强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