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06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一年级学生小蔚在学校期间实施了扎、咬其他同学的行为,老师发现后赶紧进行了批评制止,并在班会上要求小蔚向受伤害的同学道歉,因小蔚的道歉让同学们觉得不够诚恳,老师再次要求小蔚郑重道歉。事后,小蔚家长不干了,认为老师的行为给孩子造成了严重心理伤害,遂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对小蔚造成的损害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民事赔偿责任。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经审理认为,学校对小蔚的教育管理行为不存在超越或滥用教育惩戒权的情形,老师批评并要求小蔚向同学道歉的行为,属于正常履行教育惩戒权行为,故终审判决驳回了小蔚家长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学生的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点名批评和责令赔礼道歉等一般教育惩戒措施。
本案中老师对小蔚的惩戒行为完全依法依规进行,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判决驳回家长对学校的无端起诉,体现了司法对教育惩戒权的尊重和保护,值得点赞。评论区留言“惩戒”,送你一份《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参考样本。
作者李文丨蒲公英校园法律频道首席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教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