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6
案件一:2024年9月19日,刘某明驾驶重型单挂牵引货车涉嫌超载被孤山超限运输检测站、三道沟交警中队和府谷县综合执法大队联合查获,车货总重为118.76吨,超限超载比例142.37%,被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行政处罚。经核查,刘某明此前于2024年8月15日,因“超载百吨”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
案件二:2024年9月19日,王某驾驶陕K*****—冀B****挂车涉嫌超载被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道沟中队和府谷县综合执法大队联合查获,车货总重为116.86吨,超限超载比例138.49%,被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后予以行政处罚。经核查,王某此前于2023年5月11日和10月10日,两次因“超载百吨”被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6日,刘某明和王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府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府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在货物运输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装载货物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被责令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犯危险作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来源:府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