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断电索赔败诉!山西高院裁定揭示侵权责任认定规则

2025-07-03

一、案例概述

一场牵动基层治理痛点的物业断电拉锯战

主体关系与争议焦点

主体 核心主张 证据矛盾点
业主王某1 1. 物业擅自断电构成侵权(非物业合同纠纷)
2. 索赔住宿费+物品损失4235元
提交酒店订单、外卖记录证明离家居住
物业公司(运城某组织) 1. 存在合法物业服务合同
2. 停电系对欠费业主的“合理制约”
合同签订程序涉嫌违规(业委会超期签约)
一二审法院 业主欠费存在过错→物业断电有因→损失自担 未审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关键事实时间轴

2023年:业委会超期与物业签约(未经业主大会表决)

2024年1月:物业以欠费为由切断王某1住宅供电

2024年3月:王某1起诉索赔,一审败诉

2024年9月:二审维持原判,称王某1“亦非无辜”

2025年2月:山西高院裁定驳回再审


法律条文

(一)侵权责任认定:断电行为合法性审查缺失成致命伤

尽管王某1主张物业行为构成侵权,但两级法院均未审查侵权四要件:

违法性(无权断电) → 损害事实 → 因果关系 → 主观过错  

法律依据:

物业无权断电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供电合同主体仅为业主与供电企业,物业非合同当事人

同类案明确:物业停电即侵权

因果关系认定的证据规则漏洞

王某1提交完整证据链(酒店订单+外卖记录)证明离家居住→损失发生

法院以“损失合理性存疑”为由未采信,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

(二)合同效力争议:程序违法≠物业免责金牌

针对物业主张的“合同关系成立”,隐含两大否定:

业委会签约程序违法

签约时业委会任期届满,未履行《民法典》第278条“双2/3”表决程序

合同效力待定:需业主追认(王某1等业主明确反对)

合同效力与侵权责任分离原则

即便存在物业合同,物业擅自断电仍属越权行为,合同关系不阻却侵权责任成立

(三)司法裁判偏差:“各打五十大板”逻辑的社会危害

二审判决称“业主非无辜”暴露深层问题:

混淆履约抗辩权与侵权责任

业主欠费属《民法典》第944条履约瑕疵(物业可催告起诉),但不赋予物业私力救济权

助长“电力胁迫”产业链

物业断电成本趋近于零(败诉仅补缴电费),胜诉则全额收费→变相鼓励违法

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系统性危机


案例解析

(一)业主应对断电的取证法则

即时取证│→ 1 →│ 书面催告恢复供电 │→ 2 →│ 第三方公证损失证据  

取证清单

断电现场视频(含电表状态)

物业书面通知/通话录音(证明断电原因)

酒店发票、外卖订单等消费凭证

索赔计算依据

损失类型 计算方式 本案缺失环节
物品损坏 维修发票/评估报告 未公证冰箱食物变质
必要支出 住宿、餐饮票据 法院未采信酒店订单

(二)物业催费合规红线

合法途径 VS 非法途径
书面催缴函 → 停水停电
司法诉讼 → 拆电表锁电箱

法律后果对比:

催缴方式 法律风险 赔偿范围
司法诉讼 主张欠费+合理违约金 合同约定上限
擅自断电 赔偿直接损失+合理支出 实际损失全额

(三)业委会签约程序合规清单

[√] 任期内核验:签约时业委会未届满  

[√] 业主大会表决:双2/3参与+双过半同意  

[√] 合同公示:向业主公示完整合同文本  

[ ] 本案致命伤:三项均未履行 → 合同效力待定  

参考文献

《民法典》

《物业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5)晋民申603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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