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及标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5-09-05

在刑法实务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俗称“非吸”,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高频的罪名,那么通常哪些行为及标准可以构成该罪名及犯罪后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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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及犯罪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条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

根据201012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非法集资解释》认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需同时具备4个条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代种植(养殖)、租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假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假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2、立案标准

根据《非法集资解释》第3条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需注意以下问题:

1“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额计算。案发前后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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