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集资就是非法集资吗,民间借贷等民间集资行为是否全部可以定性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与民间集资有什么区别

2025-09-05

首先需要搞清楚什么是法律规定的非法集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逐条去对比,看看民间集资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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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


需要强调: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罪名,只是对一种行为的概括性表述。在《刑法》法条中是没有“非法集资”这样的表述的。仅在一些司法解释中,或者最高院法官答记者问中,会提及到非法集资,是对这一类行为的统称。


非法集资行为,回归到《刑法》法条中去,是对应着两个罪名:一个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外一个罪名是集资诈骗。


因为这两个罪名有其共同性,都是由多到一的情况,即多人把钱投到一个地方,所以都可以称之为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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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罪、集资诈骗罪都具有四个构成要件


必须要具备四性,即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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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性


即没有拿到相关的金融牌照,而去做了吸收存款的事情。具有吸储牌照的也就那么几个:比如银行,比如保险,比如基金证券,比如信托,后来还有一类叫私募基金。但早就停止了发放私募基金牌照了。因为这个行业太乱,又无法监管。


很多p2p公司并没有金融牌照,只是金融办定期去检查下。而金交所,也只是地方政府金融办发的一个允许经营的牌照。金交所被取缔也是前几年的事情了。


像我们常见的小贷公司的金融牌照,也仅限于放贷,而不能吸储。小贷公司经营用的资金必须是投资人投入的资金,而不能是社会上募集来的资金。


足见,金融牌照有多稀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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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性


公开宣传,公开打广告、打陌生拜访电话等。像私募基金用的比较多的,就是邀请酒会,再酒会上宣传推广其产品。这一点司法实践当中认定比较宽松,我们办理过的一个案件,A是合格投资人,去参加某私募基金公司的酒会,带了她的一个朋友B一起去蹭顿饭。结果,就被认定为非一对一邀请,而具有公开性特征。


最近几年打广告的方式越来越少,多见的是“口口相传”的模式,也就是以老带新的模式。老客户带新客户来投资,给老客户佣金返点。这个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及到了属于公开性的一种表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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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


这一点非常好理解,就是不限于某一社会群体,向所有社会群体开放。谁想来投资都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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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诱性


主要是承诺保本保息,承诺刚兑。之前的非法集资模式中非常明显,会有合同条文明确这些。但随着非法集资案件逐年递增,很多人为了规避这一条,在合同中并不会写明承诺保本保息,而是采用了第三方担保的方式。


第三方其实也是自己的公司。此外私募基金合同中也明确写的是“预期收益”,但合同文字替代不了实际行为。大家都知道,刑事法律看实质不看形式,表面形式做的再 完美,架不住查口供,查微信聊天记录。


很多公司虽然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禁止业务员承诺保本保息,但私下却怂恿业务员这么做,或者对业务员的这些承诺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其发展。


客户的报案材料中多见有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承诺保本保息,或者说不会有问题的,放心投吧,出事公司担着,等等这样的说辞。都会被认定为是利诱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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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还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一点非常好理解,可比照“诈骗罪”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去认定。从项目造价、到财务造价、到奢侈消费、到不负责任胡乱投资、到借新还旧,这些都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哪怕私募基金在中基协备案成功,很多老板会把备案材料都事先造假,骗过中基协备案。这些除了公安机关介入,才能查出来之外,任何一个公司的业务员,投资人都是无从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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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综上,并不是说所有民间集资行为都是非法集资,而是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集资行为才是非法集资。


比如,在亲戚、朋友之间,少量的借款行为,都打有借条,有抵押,一般也不会被认定为是非法集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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