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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收两瓶好酒、几条好烟,又不是现金,应该不算事儿吧?”“没帮对方办事,收点东西总不会被处分吧?”“都是朋友送的,哪能算受贿呢?”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少人会对党员干部收受烟酒的性质产生类似疑问,甚至网上还流传着 “收受烟酒不属于受贿” 的说法。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事实上,党员干部收受烟酒是各级纪委监委在案件查办中高频遇到的问题。这类行为究竟是正常礼尚往来,还是违规违纪乃至违法犯罪,不能仅凭主观判断,必须依据党纪国法的明确规定,从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方面综合考量。下面,我们就结合政策法规,拆解常见认知误区,厘清收受烟酒的纪法边界。
在判断收受烟酒是否合规时,很多人会被片面说法误导,甚至陷入 “不算事儿” 的错误认知。这些误区看似 “有理”,实则与纪法规定相悖,必须逐一澄清。
有人认为,烟酒是用来招待、自用的消费品,不像现金、购物卡那样直接对应 “钱”,因此不算法律意义上的 “财物”。但事实上,无论是茅台、五粮液等高档白酒,还是中华、黄鹤楼等高端香烟,都需要通过支付货币购买,具有明确的市场价值和经济属性 —— 这正是 “财物” 的核心特征。
早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已将烟酒列为典型的贿赂物品。从近年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行贿人正是通过赠送高档烟酒 “铺路”,甚至会将烟酒变现后变相输送利益。可见,烟酒与现金、金条、贵重首饰等并无本质区别,都是行贿受贿的常见媒介,绝不能以 “消费品” 为由淡化其纪法风险。
“我只是收了东西,没帮他办任何事,怎么会是受贿呢?” 这是很多被查处干部的常见辩解。但党纪国法对受贿的认定,并非以 “是否实际办成事” 为唯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受贿罪的构成,核心在于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里的 “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已经办成的 “实利”,也包括承诺办、正在办的 “虚利”,甚至包括 “可能为对方谋取利益” 的潜在意图。
比如某局局长收受某企业负责人赠送的 10 条高档香烟后,虽未直接为该企业审批项目,但在日常工作中对该企业 “多加关照”,且明知对方有后续请托需求仍收受财物。最终,该局长因受贿罪被追究刑责。这一案例清晰表明:只要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挂钩,且存在 “为他人谋利” 的可能性,即便没办成事,也可能构成受贿。
 
“这是我多年的朋友,过节送几瓶酒、几条烟,就是单纯的人情往来,跟职务没关系。” 这种以 “朋友” 身份为挡箭牌的说法,在查处案例中极为常见,但往往站不住脚。
从近年各地纪委监委通报的案件来看,“朋友” 是行贿人最常用的 “伪装身份”。例如某省去年查处的 32 起收受烟酒案件中,有 21 起的送礼人自称是收礼干部的 “朋友”,其中某干部甚至一次性收受 “朋友” 赠送的 8 箱茅台 —— 如此大额的 “人情”,显然超出了正常朋友交往的范畴。
事实上,很多所谓的 “朋友”,本质上是 “利益相关者”:要么是有求于干部职务便利的管理服务对象,要么是依附干部权力获取利益的 “围猎者”。他们送烟酒的目的,并非单纯的 “人情”,而是看中了干部手中的权力。党员干部若以 “朋友往来” 为借口放松警惕,很容易陷入 “人情陷阱”,最终触碰纪法红线。
对于党员干部而言,即便收受烟酒不构成犯罪,也可能因违反党的纪律而受到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下,收受烟酒属于违纪,必须严肃追责。
党员干部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如审批权、决策权、管理权),或凭借职务带来的影响力(如通过其他干部打招呼),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并在此过程中收受对方赠送的烟酒,就构成严重违纪。
例如某乡镇党委书记,在为某建筑公司承揽乡村道路工程提供帮助后,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赠送的 2 箱高档白酒。这种 “办事换烟酒” 的行为,本质上是权力与利益的交换,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损害党员干部形象,必然会受到党纪处分。
即便没有明确的 “办事” 行为,若收受烟酒的对象与干部的公务职责相关,且可能干扰公正执行公务,同样属于违纪。
最典型的就是上下级之间、管理服务对象与干部之间的送礼。比如下属为了 “讨好” 领导,在春节前送 2 条高档香烟;企业负责人为了让监管部门 “手下留情”,在检查后送 1 瓶高档白酒。即便双方没有提及具体请托事项,但这种行为会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可能导致干部在后续公务中 “偏私”,因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将其列为违纪情形。
亲友之间逢年过节互赠烟酒,若符合正常人情往来的尺度,不涉及权力因素,则不构成违纪。但判断 “正常” 与否,有三个核心标准,只要超出其一,就可能被认定为违纪:
当收受烟酒的行为超出 “违纪” 范畴,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时,就会构成受贿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 “两高” 司法解释,以下两种情形是典型的 “受贿红线”。
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对方赠送的烟酒(或其他财物),若累计价值达到 3 万元,就达到了受贿罪的刑事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责任。
这里的 “累计价值”,不仅包括烟酒本身的价值,还包括将烟酒变现后的金额,或与其他财物(如现金、购物卡)合并计算的总额。例如某科长收受某公司 5 万元购物卡后,又陆续收受该公司赠送的 3 箱高档白酒(价值 2 万元),为该公司审批通过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最终,该科长因受贿 7 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并处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3 万元是 “起刑点”,若存在多次受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偷税漏税、违规审批)等情节,即便金额未达 3 万元,也可能被追究刑责。
这里的 “特殊关系”,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上下级关系(如领导与下属),二是行政管理关系(如市场监管干部与监管企业、税务干部与纳税企业)。在这种关系中,双方存在天然的权力制约或利益关联,即便干部未为对方 “办事”,只要收受的烟酒(或其他财物)价值达 3 万元,就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例如某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多次收受辖区内某超市老板赠送的高档烟酒,累计价值 4 万元。经查,该局长虽未直接为超市 “开绿灯”,但超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年检、日常检查等事项均由该局负责,双方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最终,法院认定该局长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
之所以对 “特殊关系” 下的收受行为从严认定,是因为这种关系中的 “送礼”,本质上是对权力的 “提前投资” 或 “情感维系”,即便没有即时请托,也会破坏公务的公正性,损害公共利益。
 
当前,行贿手段越来越隐蔽,除了传统的烟酒,还出现了 “数字货币送礼”“限量版球鞋代买”“高档茶酒品鉴会充值” 等新型 “雅贿” 形式。但无论形式如何变化,“权力与利益交换” 的本质不变。党员干部要想守住底线,必须牢记 “三不” 原则:
判断是否该收,核心看 “是否与职务相关”—— 只要送礼人是管理服务对象、上下级,或送礼行为与自己的职权有潜在关联,即便礼品价值不高(如 1 条普通香烟),也应坚决拒绝。须知,“小礼” 往往是 “大腐” 的开端,一旦放松警惕,很容易逐步陷入 “围猎” 陷阱。
远离各类 “小圈子”“小饭局”,尤其是由管理服务对象组织、有利益关联人员参与的聚餐。这类场合中,“敬酒”“送烟” 往往是利益交换的 “开场白”,看似 “人情往来”,实则暗藏 “请托” 目的。党员干部若频繁参与,不仅会模糊公私边界,还可能因 “圈子文化” 受到党纪处分。
对 “茅台品鉴会”“高端茶话会”“艺术品鉴赏沙龙” 等看似 “高雅” 的活动保持警惕。一些行贿人会以 “学习交流”“体验高端产品” 为名,通过赠送品鉴资格、免费提供高档烟酒茶等方式输送利益,本质上仍是 “雅贿”。党员干部要认清其 “糖衣炮弹” 的本质,坚决不参与、不接受,避免 “被腐蚀”。
“收两瓶酒、几条烟没事” 的说法,要么是对纪法规定的无知,要么是别有用心的误导。对于党员干部而言,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于为人民服务,而非用来换取烟酒、谋取私利。
从党纪层面看,收受烟酒可能构成违纪,面临警告、记过乃至开除党籍的处分;从法律层面看,若金额达标、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受贿罪,面临牢狱之灾。正如纪检监察机关常说的:“收礼就是收‘手雷’,引爆只是时间问题。”
党员干部唯有始终敬畏纪法、守住底线,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不贪他人一分一厘,才能永葆廉洁本色,赢得人民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