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受伤,由谁担责?

2025-09-12

作者游湘莲,原员额法官,现就职于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本案是笔者之前审理的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未满八周岁的小学生课间在学校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和直接侵权人如何分担责任?

案情简说

陈某、黄某为某小学一年级学生。某日课间休息时,陈某、黄某等在教室门外玩耍,因黄某手肘碰撞陈某,导致陈某嘴部着地致两颗上门牙折断。某小学值日规整制度要求,值日行政应负责巡视学生在校期间校内安全,值日教师应维持相应班级课间秩序,课间负责巡查校园学生活动情况。然而,事发前,陈某、黄某等学生在教室门外玩耍持续数分钟,并无老师注意到学生的该行为。

后陈某到医院就诊共花费医疗费13000余元。经鉴定,陈某护理期为7日、营养期为30日。陈某家长已为其投保学平险,事故发生后,学平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已向陈某理赔1086.01元。经多次协调无果后,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小学、黄某赔偿各项损失。

判决要旨

陈某、黄某均系某小学一年级学生,未满7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涉案视频显示,陈某、黄某等课间休息时在教室门外玩耍,因黄某碰撞陈某导致其摔倒受伤。事发前,陈某、黄某等学生在教室门外玩耍持续数分钟,但并无老师注意到学生的该行为,该行为未得到及时提醒;某小学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充分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该小学事发当天的行政日志亦建议应加强值日巡察和安全监管;某小学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所遭受的损害,承担主要侵权赔偿责任。事发时黄某、陈某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缺乏足够认识,作为一年级学生安全有认知。黄某课间休息时在教室门外玩耍过失陈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某玩耍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应自担相应责任。因黄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理赔款1086.01元,但鉴于该款所依托的学平险系家长自行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故该款不予抵扣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数额综上,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判决某小学承担损失的60%,黄某承担损失的30%,陈某自担损失的10%。

相关提醒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八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年级小学生均为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从幼儿园到小学的过渡阶段,心智尚幼,对事情的认知和判断存在明显欠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身行为的后果,对其保护必须强调更高的注意义务。目前,各小学均有制定值日规整制度,但在具体落实中可能存在漏洞。

在此提醒各小学,加强安全教育管理,严格落实值日教师的课前、课间、课后巡查工作,尤其重视低年级学生的在校安全。切莫因为未尽全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受伤而引发赔偿责任。同时提醒家长,注重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玩乐须有度,守好安全线。而作为一年级学生,也希望在遵规守纪中徐而不缓地完成从幼儿园小朋友到一年级学生的角色转换,做安全小卫士。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千一百八十八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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