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一村民投诉企业污染被打,获赔300万元后却被刑拘,重审改判无罪检方抗诉,最新进展:检方撤回抗诉,维持无罪判决

2025-09-15

因认为企业生产造成了村里土地的污染,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南韩村村民王长征持续调查举报,环保部门介入后,其在后续调查中与企业保安发生冲突并被打伤。王长征与企业签订赔偿协议,并获赔300万元,而一年后,王长征和其儿子王策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拘。 

王长征父子后被法院判处寻衅滋事罪,上诉后该案被发回重审,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判决王长征父子无罪,淄川区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 

这起一波三折的案件曾引发广泛关注。 

今天(13日)下午,当事人王策告诉都市现场记者:淄博市检察院已决定撤回抗诉,淄博市中院取消原定9月17日的开庭审理。


王策表示,知道这个消息的时候心情非常激动:“我们接到淄博市中院给我们的最新通知这样就原定于9月17日的开庭不开了,让我们等下一步去淄博中院拿裁定书,我们非常感谢淄博市检察院和淄博市中院,自己心情也比较激动,我父亲也接到了淄博市中院的电话,他也是表达了和我一样的想法。


此前,潇湘晨报记者从王长征二审代理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处获悉,该案将于9月17日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已重获自由的王长征儿子王策对潇湘晨报记者表示,他和父亲始终坚持自己是无罪的,因为所谓赔偿是针对被打伤一事的,与举报无关,相关协议也是在当地政府相关负责人主持下签订的。 

此前报道:山东一男子投诉环保问题,被打断肋骨获赔300万!一年后却被判追缴违法所得300万

认为村里的铝业公司污染土地,持续举报

王长征是山东淄博罗村镇南韩村村人,在老家期间,王长征发现村里的水、耕地都出了问题,认为与山东重山集团旗下的山东重山铝业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造成污染有关,遂开始向上级部门举报。

王长征认为企业生产污染了村里土地。受访者供图

2019年8月,王长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先后对南韩村水井内的地下水以及挖出的赤泥进行检测,并将相关证据提交至上级环保部门,引起了上级的重视。 

同年12月12日,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称,调查发现,山东重山铝业有限公司生产期间,将氢氧化铝生产的尾渣赤泥非法堆存约8万到14.2万方。堆存面积24.84亩,为一般固体废物……南韩村南水井检测,氟化物超标4.6倍……但尚未发现山东重山集团排放含氟污染物的确定证据和机井水氟化物污染的准确来源。


上级部门给王长征的答复 | 受访者供图

王长征对上级的回复不认可,称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在赤泥中检测出了重金属。他认为,过多山(南韩村附近)100多亩的耕地废弃,都和山东重山集团造成的环境问题有关。 

2021年6月中旬,王长征参加了由淄川区信访局负责人王某秋在罗村镇政府主持召开的会议。计划于6月23日,王长征陪同淄川区自然资源局相关领导、罗村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等一起到南韩村村东、过多山附近,查看受污染耕地的范围,进而测量污染面积。 

继续调查中遭企业保安打伤,获赔300万元 

2021年6月23日这一天,意外发生。 王长征认为山东重山集团一名保安陈某对其进行“盯梢”,与其发生冲突,并被对方打伤。 

2021年7月14日的王长征《出院记录》显示:6月23日中午12时47分,王长征入院。出院诊断为“局部脑损伤、面部损伤、头皮血肿、耳鸣、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颈部损伤、左侧3-7肋骨骨折等”。 

王长征针对此事报警,当地警方决定进行立案调查,但一直未能出具伤情报告。 

2021年7月29日,王长征与山东重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赔偿协议》称,山东重山集团员工陈某给王长征造成人身伤害,经多方协调,山东重山集团于协议签订之日,自愿一次性赔偿王长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计人民币300万元。王长征收到上述款项起,双方再无任何赔偿纠纷,王长征不再向山东重山集团追究其他责任。


赔偿协议书。受访者供图

王策说,这份《赔偿协议》签订时,他也在场。同时,协议之所以能够签订,离不开当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斡旋”,其中包括时任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党委书记李某华,淄川区信访局负责人王某秋对此也知情。 

王策称,当时李某华表示,这份承诺书是王长征对镇政府的承诺,不会给企业。但没想到,这份承诺书成为日后他们被指控犯罪的重要证据。 

一年后父子俩涉敲诈勒索被抓,被判寻衅滋事罪,发回重审后判决无罪

2022年6月1日,淄博公安淄川分局对王长征父子以敲诈勒索立案。6月27日,王长征、王策被抓捕羁押。 

2023年12月21日,淄川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从表面看,此案系山东重山集团就王长征被打伤一事达成赔偿协议,赔偿300万元人身损害赔偿,实质是被告人王长征长期、频繁投诉给山东重山集团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下,以被该公司保安打伤为借口,借协商之机,利用签署赔偿协议的形式达到向山东重山集团敛取巨额财物的非法目的……王长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涉案违法所得3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山东重山集团。

一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王长征父子提出上诉。 

2024年4月17日,淄博市中院发出《刑事裁定书》,认为王长征、王策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淄川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发回淄川区法院重新审判。 

2025年4月28日,淄川区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判决王长征、王策无罪。法院认为,王长征、王策具有强拿硬要或敲诈勒索财物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经查,王长征取得涉案款项是基于重山集团保安陈某打伤王长征,王长征受伤住院治疗,后经李某华等人做工作,王长征在享有一定民事权利基础上与重山集团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结果。公诉机关提供的证实王长征等人多次投诉举报的证据并不能证实王长征、王策具有强行索财的主观故意。 

同时,王长征、王策实施强拿硬要或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的证据不足。王长征、王策利用投诉举报、控告行为强拿硬要或敲诈勒索财物的证据不足。 

检方抗诉,认为无罪判决定性错误

4月30日,淄川区检察院向淄博市中院提起抗诉。《刑事抗诉书》显示,重山集团不服判决,请求本院提出抗诉。该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导致有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

刑事抗诉书。受访者供图

两人实施强拿硬要的客观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王长征被陈某个人打伤而索赔,其被打案立为治安案件,王长征一直未做法医鉴定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处理。其参与所谓“协商”的最重要筹码是其信访举报让重山集团“不安稳”;王长征等人鼓动村民举报重山集团并提出“财物补偿”,其长时间多次投诉举报的目的是强拿硬要巨额财物;“协商”过程中,王长征、王策先后提出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赔偿要求,是假借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主观故意。 

两人利用投诉举报强拿硬要财物的证据确实、充分。认为王长征等人的信访举报、堵路等行为对重山集团形成了强制,因此多次停产停工等。综上所述,淄川区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定性错误,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王策对潇湘晨报记者表示,他和父亲始终坚持自己是无罪的,因为所谓赔偿是针对被打伤一事的,与举报无关,相关协议也是在当地政府相关负责人主持下签订的。

李某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自己确实参与协调,但对300万的赔偿金额当时并不知情。 


来源 | 都市现场综合大河报、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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