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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一起煤矿事故瞒报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山西柳林兴无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发生胶轮车作业不规范致工人身亡的事故后,涉事企业未依法上报,反而以450万元巨额赔偿私下掩盖事故实情,这一行为不仅是对生命的漠视,更暴露出煤矿安全监管与企业责任落实的多重漏洞。
	2025年7月18日18时许,山西柳林兴无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因胶轮车作业不规范,工人杨艳光(47岁,山西省柳林县三交镇杨家坡村人,育有三女)遭受挤压,当场身亡。这起本应依法上报、接受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却被涉事企业刻意掩盖。
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未向应急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而是选择私下与家属协商,以450万元赔偿换取家属“沉默”,试图掩盖事故真相。经媒体实地走访,遇难者家属及相关方面证实了这一瞒报行为的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企业的瞒报行为,不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更逃避了应有的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使得事故背后的管理漏洞、违规操作无法得到及时排查和整改,为后续安全隐患埋下了更大风险。
山西作为煤炭资源大省,煤矿安全生产一直是监管重点,但类似瞒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以下问题:
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缺失:部分煤矿企业将经济效益置于安全生产之上,对作业规范、事故报告等制度流于形式,甚至在事故发生后选择违法瞒报,反映出企业安全管理的严重失职。
-监管巡查存在盲区:事故瞒报的得逞,说明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的日常巡查、事故后核查存在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企业的违法操作。
违法成本与赔偿机制失衡:450万的“私了”赔偿,反映出部分企业认为通过经济补偿掩盖事故,比依法接受处罚更“划算”,这种失衡的成本核算,助长了瞒报行为的滋生。
要遏制此类事故瞒报行为,需从多方面发力:
从严执法,提高违法成本:对瞒报事故的企业,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应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让“瞒报成本”远高于“瞒报收益”。
强化监管,畅通举报渠道:监管部门需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动态巡查与事后核查,同时建立便捷、有效的事故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员工参与监督,让瞒报行为无处遁形。
落实企业责任,加强安全教育:煤矿企业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安全培训与作业规范管理,从源头减少事故发生;同时,要明确事故报告的法律义务,杜绝侥幸心理。
	
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的瞒报,都是对生命的二次伤害。唯有以严格的法治、有力的监管和企业的自觉担当,才能真正守护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维护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头条@仅有的倔强)素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