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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到群众举报:晋中市介休市X377与三贤大道交叉口东南方向1440米左右介休市俊达煤厂存在露天堆放、 露天作业现象。 占地面积之大、 "散乱污"现象不断、 严重污染周边生态环境、 望属地相关单位能对涉事企业加强监管和处理,介休市俊达煤厂的露天堆放、露天作业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了贮存堆放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在监管方面,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法定的监管主体,对大气污染防治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职责,应对俊达煤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介休市当地政府对辖区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有总责,也应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此外,根据《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当地镇政府作为基层政府,对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也有管理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使用情况有监管职责,这些部门在此次事件中可能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