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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违法强拆房屋、强占土地的行为时有发生,在强拆强占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起诉要求恢复原状在什么条件下才可能会得到支持?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个最高院的案例。【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7285号】
	
	
	 
		柴某是长葛市老城镇西黄庄村村民,其家庭在本村有宅基地和承包地。龙凤湖的位置在魏武路以西、颖川路以南、外七路以东,整个原西黄庄社区涵盖其中,是长葛“东大门”的水生态景观,地理位置极其优越。
	 
		龙凤湖项目是长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统领城市建设提质工作的“一河一环一湖一园一圈”“五个一工程”的重点项目工程。
	 
		2018年8月31日,长葛市委市政府召开龙凤湖项目启动推进会,决定力争9月1日启动,9月底完成土方挖掘工作。此后,长葛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到龙凤湖项目现场督导、调研工作开展情况。
	 
		2018年9月1日以来,长葛市人民政府、老城镇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在葛某承包地上开始施工挖湖。
	 
		柴某认为,长葛市人民政府、老城镇政府在未取得用地批复、且未经柴某同意并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占地施工挖湖,严重违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柴某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长葛市人民政府及老城镇政府的占地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恢复原状、返还土地。
	 
		经法院现场勘验,柴留根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上,已被挖了一个面积约200亩左右、均深1.6米的土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长葛市政府的龙凤湖项目占用柴某所在村组的土地,属公共利益的需要,即长葛市政府可以依法对柴某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
	 
		涉案龙凤湖项目建设工程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长葛市政府未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强行占用柴某承包地行为违法。长葛市政府可采取补救措施,责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材料报有权机关审批,完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龙凤湖项目是长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统领城市建设提质工作的“五个一工程”中的重点项目之一,涉及长葛市的整体设计及长远规划,是一项民心工程,且已经正式启动实施,柴某所承包土地客观上已不能恢复并予以返还。
	 
		如将柴某所承包的土地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势必将导致龙凤湖项目工程无法实施进行。如重新规划、重新设计,势必将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柴某请求恢复土地原状并予以返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此,许昌市中院一审判决确认了长葛市政府占用柴某承包地的行为违法;责令长葛市政府对占用柴某的承包地采取补救措施。
	 
		柴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因涉案的龙凤湖项目是长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统领城市建设提质工作的“五个一工程”中的重点项目之一,涉及长葛市的整体设计及长远规划,且包含涉案农用地在内的龙凤湖景观规划设计已经批准,土地补偿款项大部分已经发放,柴留根所承包土地客观上已不能恢复、返还。一审法院未判令长葛市政府恢复涉案土地原状并返还而是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长葛市政府应依照法律规定,积极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及时足额发放补偿款项,以保护被占用土地农户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葛某的上诉,葛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案涉龙凤湖项目是长葛市委、长葛市人民政府提出并启动的统领城市建设提质工作的“一河一环一湖一园一圈”“五个一工程”的重点项目工程,该项目涵盖柴某所在的原西黄庄社区。
	 
		长葛市政府、老城镇政府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柴某同意并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占地并施工挖湖,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规定,并侵犯了柴某的合法权益,长葛市政府占用柴留根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对于柴某恢复其承包地原状并返还的诉讼请求,一般情况下,恢复原状在满足下列情形时可以得到支持:一是恢复原状在客观上具备可能性,二是在社会经济效益层面具有价值性,亦即恢复原状须客观可行且不以付出巨大社会经济成本为代价。
	 
		本案中,包含涉案农用地在内的龙凤湖景观规划设计已经批准,且系当地重点项目,从长葛市政府开展龙凤湖项目的目的来看,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此外,柴某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上,已被挖了一个面积约200亩左右、均深1.6米的土坑,可悉当地部门已就案涉项目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等社会经济成本,若不顾及现实情况再将涉案土地恢复原状,将影响长葛市的整体设计及长远规划,涉及到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不但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在社会经济效益上也不具备价值性。
	 
		因此,判决责令长葛市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以保护被占用土地农户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但对柴某返还案涉土地并恢复原状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目前案涉土地补偿款大部分已发放,但柴某拒绝领取,如柴某认为有关土地补偿款不足以弥补长葛市政府违法征地给其造成损失,可以本案判决为基础,另行主张。
	 
		所以说,虽然在房屋被强拆,土地被强占的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房屋原状或者是土地原状,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支持的概率是比较低的,正如最高院所说的:
	 
		一般情况下,恢复原状在满足下列情形时可以得到支持:一是恢复原状在客观上具备可能性,二是在社会经济效益层面具有价值性,亦即恢复原状须客观可行且不以付出巨大社会经济成本为代价。
	 
		所以说,在强拆房屋或强占土地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请求恢复原状确实是有法律依据,但司法实践中比较难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