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被依法撤销,已被没收保证金是否应当退还?

2025-10-07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9条的规定(修改后),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如果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法没收保证金。由此可见,对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并不需要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判决作出以后才能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因此,实践中,就会出现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在前,而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上级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行政拘留在后的情况。对此,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行政拘留决定被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上一级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此时,是否应当退还没收的保证金,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没收保证金应当以是否实施了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行为为前提,而不是以行政拘留决定错误与否为条件。所以,只要被拘留人实际实施了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行为,就可以依法没收保证金。没收保证金是对其实施逃避行为的一种惩罚,即使行政拘留决定被撤销,没收的保证金也不应当退还。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拘留决定被依法撤销,证明行政拘留决定是错误的。既然是错误的行政拘留,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公平正义,被拘留人因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而被没收的保证金就应当退还交纳人。对此,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拘留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公安机关已没收的保证金应当全额退还交纳人。


第二,行政拘留被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并责令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在撤销行政拘留决定的同时,可以责令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此时是否应当退还保证金也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视公安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定。根据2003年6月4日公安部《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2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依据有一部分改变或者依法履行了相应执法程序的,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如果公安机关依法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是行政拘留的,则不宜将没收的保证金退还给交纳人。如果公安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罚款的,证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尚未达到行政拘留的适用条件,则没收的保证金应当退还交纳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责令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因行政拘留决定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和证据都是确认的,而没收保证金的前提是被拘留人实施了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行为。因此,无论公安机关重新作出何种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应当将没收的保证金退还交纳人。


对此,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行政拘留决定的同时,责令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无需将没收的保证金退还交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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