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超出土地证177平,超出部分合法吗?法院:农村房屋普遍存在缺乏手续的客观现实,不能完全归责于村民,行政管理缺位是重要原因

2025-10-07

在农村,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房子没有证件,或者是房屋的面积超过了证件的面积,那么对于无证房屋或者超过证件面积的房屋是否应该一刀切地认定为违法建筑呢?对此,湖南省永州中院作出的判例认为:农村房屋普遍存在缺乏手续的客观现实,不能完全归责于村民,行政管理缺位是重要原因。【案号:(2021)湘11行终46号】


蒲某是永州市江永县某村人,其自建房屋位于江永县北山洞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

蒲某1994年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用地面积为72.2平方米。后蒲某在批准的建设用地上修建房屋。

2019520日,江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江永县北山洞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发现蒲某所建用地面积共计176.65平方米的房屋,未依法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9613日,江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江永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违法建筑认定书》,认定176.65平方米房屋为应当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并告知蒲某相关的权利义务及救济渠道。同日,再次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蒲某。

2019621日,江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并送达蒲某。

201971日,江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201979日,江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永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公告》并进行了公告。

2020327日,在江永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强制拆除了蒲某的房屋。

蒲某向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江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永县自然资源局强拆蒲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道县人民法一审认为:强制拆除蒲某的违法建筑物,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蒲某的诉讼请求。

蒲某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永州市中院二审认为: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应根据情形区别对待。只有违法行为已经达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法定情形时,才可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

此外,《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所以认定违法建房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应同时具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两个要件。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同时具有前述两个要件违法事实。两个要件不能同时具备的情况下,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应当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首先,应当肯定,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是立法赋予行政机关的管理职权。

其次,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部分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客观现实。这种现状的形成不能完全归责于村民,行政机关对农村土地规划管理的缺位,是造成该客观现实的重要原因。


再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但是,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如此才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

具体到本案而言,本案似是因农村村民未经许可建房受到行政机关查处而引发的行政案件,但根据查明事实可知,涉案房屋(建筑物)位于江永县北山洞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理应按征收程序处理,即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涉案房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公示后无异议后给予认定,并决定是否予以补偿。

江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永县自然资源局避开法定征收程序,通过作出《违法建筑认定书》认定涉案房屋未依法报批及办理建设手续,为违法建筑后,责令限期拆除,并作出强制拆除行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其执法初衷明显不是严格农村土地的规划和管理使用,而是实为避开法定征补程序,加快拆除进程。

此种做法,看似提高行政效率,实则系以牺牲程序正当为代价,且难免授人以“拆违促征收”、“拆违代征拆”之嫌疑,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诚信政府的当下,实不可取。

因此,强制拆除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撤销可能性,依法应确认违法。

因此,永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江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永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所以说,对于无证房屋或者超过证件面积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要综合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来综合认定,不能一涉及到拆迁,无证房屋或者超过证件面积的房屋就被一刀切认定为违建,这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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