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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的承包地被村委会出租用于修建道路,但是没有法定的征收程序,施工单位强行施工,农妇采用站内铲车内等方式阻止施工,被认定为扰乱施工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农妇不服,起诉撤销处罚,一审、二审均败诉,再审改判撤销处罚。【案号:(2019)豫行再90号】
	 
陈某是河南省濮阳市某乡某村村民,在该村有承包地。因为修路,该村村委会将包括陈某承包地在内的土地出租给乡政府用于修建S101道路,土地租赁费和青苗费及相关的补偿费已打到陈某银行账户。
2017年5月27日11时许,施工单位在S101道路东延工程该村施工,陈某站到施工车辆前不让施工,经施工人员劝说无效,陈某又坐到铲车铲斗内阻止施工,致使施工单位不能正常施工。
清丰县公安局于当日接警受案,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并告知陈某相关的权利义务,认定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
于2017年5月27日,清丰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2017年5月27日11时30分,陈某在106国道东延工程某村施工工地,站到施工铲车前阻碍铲车正常施工,经施工人员劝阻无效,又坐到铲车铲斗内阻碍施工长达40分钟,致使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其行为已扰乱单位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南省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决定对陈某行政拘留5日。
陈某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某行政处罚决定。陈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二审陈某均败诉,陈某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河南省高院再审认为:
		涉案土地是陈某家的承包地,是集体土地。修路占用土地是永久性的,应当通过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施工、修路。
	
本案中,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土地使用权被村集体依法收回,或者被政府依法征收征用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在陈某的承包地上强行施工,陈某采用站在铲车内等方式阻止施工,该行为尽管存在不妥,但仍应当认定属于私力救济行为,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
清丰县公安局认定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对其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撤销。复议机关复议后,维持该处罚决定不妥,应一并撤销。
因此,河南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判决,撤销了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在实践中,其实有很多施工手续并不完善,或者是以租代征,未经依法征收即施工占地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村民采取自行阻止施工的行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扰乱施工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而面临行政处罚。
虽然,本案中,当事人一审、二审中均败诉,但是申请再审之后,再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为虽有不妥,但不属于违法行为,判决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撤销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司法实践各不相同,类似案例中,并不代表法院判决结果都支持撤销处罚决定,所以,当面临违法施工占地的时候,大家要谨慎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