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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子在法院阶段没翻案,那么还有一次重要的翻案机会,大家一定要把握,那就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检察建议。
张律师之前在文章中和大家介绍过,一个完整的案子的维权程序,一审、二审、再审都是由管辖法院做出,说到底都是一个系统,为了保护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法律又做出了规定,那就是如果案子存在问题,但是再审还未翻案,可以换一个系统维权,找检察院。
但是很多人可能遇到过,案子材料递交到检察院,没几天就收到了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者是受理了,但是只进行了一次谈话,就直接出结果了。
申请检察院抗诉之前,先转变一个思路,可能出现以上情况,有一部分这个原因。
	
	
	 
		比如一审,我们立案的时候向法院交了一些材料,立案后如果有补充的材料可以继续提交,甚至开庭的时候更改诉讼请求,即使都开完庭了,如果有新的证据,依然可以再次提交,法院再次组织开庭。
	 
		但是检察监督完全不一样,检察监督第一次提交材料后,承办人员只看材料情况,而且根据材料直接做出处理结果,没有补交材料的机会。
	 
		也就是说能不能启动检察院监督程序,材料作为敲门砖很重要。
	 
		张律师之前在接待咨询的过程中,发现很多案子的当事人不知道这点,在没有准备充分的情况下,就仓促的把材料交上去了,结果在准备补交材料的时候,收到了不予受理的通知,这就是吃了没弄明白法律程序的亏,导致案子没翻案。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材料才能敲门检察院抗诉的大门?也就是说哪些案件符合检察院抗诉或者是检察建议的要求?
	 
		其实很简单,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仅针对民事案件,如果是行政和刑事案件,有另外的法律规定)做了详细的规定。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比较特殊的6种情况。
	 
		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也就是说以下6种情况,即使当事人未申请,检察院在履职的过程中发现了,会自己启动监督程序。
	 
		(一)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个规定常见于集体案件,比如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的案件或者是和环境污染有关的案子。
	 
		之前张律师遇到过的一起集体土地的案子,村里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它程序的情况下,私自把村里的几百亩土地对外承包,导致村民权益严重受损,其实这种情况就涉及到了公共利益。
	
	 
	
	 
		(二) 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早在2021年最高法发过一个通知《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里面明确地强调了哪些属于违规操作。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 十个必须”
	 
		1、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宗旨意识,筑牢政治忠诚,践行执行为民,严禁“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作风不正;
	 
		2、必须强化纪法意识,严守纪律规矩,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权谋私、执行不廉;
	 
		3、必须严格遵守“三个规定”,严禁与当事人、律师不正当交往,违规干预过问案件;
	 
		4、必须高效公正执行,严禁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
	 
		5、必须规范文明执行,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超标的查封,乱执行;
	 
		6、必须严格把握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结案标准,严禁未穷尽执行措施而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应恢复执行而不及时恢复;
	 
		7、必须全面实行执行案款“一案一账号”管理模式,具备发放条件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款发放,严禁截留、挪用、超期发放;
	 
		8、必须接访即办,件件有录入、事事有回应,严禁敷衍塞责、程序空转、化解不到位;
	 
		9、必须深化执行公开,关键节点信息实时推送,严禁暗箱操作、权力寻租;
	 
		10、必须强化执行权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严禁恣意妄为、滥用职权。
	 
	
	 
		(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虚假诉讼一直是检察院打击的重点对象,比如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伪造证据侵害他人权益等,都属于虚假诉讼,严重情况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这也是我们申请检查监督时候,写材料的突破口之一,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