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病历造假、权责缺位与司法失察问题反映

2025-10-14

医院病历造假明显,卫健委监管庇护态度胆大妄为,法院将伪造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判决结果离谱;其采用“三常”断案,实属法盲行径,贻笑大方。在医疗官司中,不鉴定病历真实性、缺失关键病历,本质就是无视事实的“耍流氓”行为;而医院伪造病历、隐瞒病历的举动,是其医疗过错乃至违法行径的延续,无论依据何种法律,其违法责任都不应因时间而失效。
具体来看,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多重严重违规:第一次手术前拟定的手术方案与实际实施的手术不一致,遗漏了尺骨相关操作,直接导致手术失败;二次手术时,医院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也未取得患者或家属的明确同意,擅自开展手术,既违反了基本诊疗规范与护理规范,手术最终再次失败,且整个二次手术未形成任何病历资料。更恶劣的是,医院还向卫健委、医学会及鉴定机构出具虚假的诊疗经过说明,企图将自身过错转嫁给患者和家属。而法院未履行法定职责,既未对涉案病历的真伪进行审核认定,也未责令医院出具缺失的二次手术病历,便直接将案件移送司法鉴定机构,最终形成虚假鉴定意见,法院进而“以鉴代判”,作出医院仅承担40%过错的枉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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